办理《照顾家庭困难调沪》--老人身边无子女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事局《关于“照顾老人”政策问题的复函》(沪人〔1988〕160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受理条件 年老多病无子女照顾的在沪退休老人(指老人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已退休人员)可以从外地调一名未婚子女或成年第三代,也可以调一名已婚子女或一对已婚子女及未成年第三代。调沪人员须是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身体健康的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三、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函; (2)在沪老人书面申请; (3)街道证明; (4)在沪老人户籍证明; (5)老人病情证明; (6)老人身边无子女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 (7)学历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8)调沪人员近期体检表; (9)调入单位接收函(合同制单位须附三年以上期限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10)外省市商调函; (11)调入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12)其它必要的有关材料,如:老人其他子女及第三代的户籍证明、外省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单位的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证明等。 四、受理程序 1、在沪老人向原退休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 2、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单位到委托人事代理的市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3、区、县属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及街道乡镇报所属区、县人事局审批,市属主管部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或独立大型企事业单位报市人事局审批。 五、结果反馈 1、符合政策,由市或区、县人事局批准后送申报单位和接收单位。 2、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注意事项 1、申报单位的情况与原登记信息不相符合时,申报单位应及时通知受理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更改该单位的网上登记信息。 2、申报个人应提供准确信息和真实材料,申报单位应在确认材料真实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如实提出申请。如申报单位和个人有提供虚假材料的,将记入该单位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1:30;12: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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