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在外省市取得了高级职称,现在调入本市工作,还在同样的岗位上,现在的单位可以按照我的职称直接聘任么?还是需要再复评呢?” 通过职称落户该怎么办呢? 根据2021年7月1日印发《关于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办法》(沪人社专〔2021〕213号)(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详细了解)中的规定——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仍从事与原岗位相同或相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符合国家基本评价标准,并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据其工作岗位和实际水平予以确认,并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 (一)按照国家职称管理相关规定,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的职称; (二)本市已实施只聘不评的职称系列(专业)和层级; (三)本市暂无条件评审,需委托国家相关部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 (四)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合格分数线而取得的职称; (五)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中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互认的职称; (六)军队转业干部调入本市或在本市自主择业的,其在部队取得的职称; (七)国家另有规定的。 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用人单位,实行自主评聘的,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时,应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复核评审,可按照该名专业技术人才已取得的最高层级职称进行申报。 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经相应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取得职称的,制发本市职称电子证书。 ◆复核评审取得职称并聘任的,其聘任年限可与同层级原职称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复核评审不通过的,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及本市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原职称层级以下的相应职称层级。 值得注意的是,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农业、卫生、中小学教师等系列职称,不能作为在本市聘任相应层级职称的依据,须按照本市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向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申报职称。 综上所述,无论是工作还是落户,想要通过职称走人才引进&居转户的话,外地职称都是需要复核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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