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方式: 第一,如果毕业之后在大学所在城市能够找到稳定的工作单位,而且单位能够出具证明,那么就可以把户口从学校迁到你的工作单位,所以户口还是属于这个城市的。 第二,如果你毕业之后发现自己不合适留在这个城市,想要回家或者去其他城市,那么可以选择把户口迁回农村,这个时候是你自愿选择的,因此与迁户口之前的性质差别不大,一般不会有什么影响。 第三,如果毕业之后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单位,在学校也无法继续呆下去了,那么户口就只能被打回农村了,但是这个时候你的户口和迁户口之前的性质是不同的,是属于挂靠亲友。 扩展资料: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全文共二十四条。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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