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考考到上海不能直接落户。考上了上海的公务员后,可以办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享受与上海户籍同样的待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持证人员可以优先申办: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报考上海公务员考试职位的考生需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以下情况除外: 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不含高校集体户口),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具有全国普通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本人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人员(含原人才类、就业类《上海市居住证》)。公务员录取后,当事人和公务员单位签约后,公务员单位办理户口申请通过后,即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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