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人才引进落户:高层次人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上海人才引进落户: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1.重点机构 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2.紧缺急需人才 要求: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要求: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三、上海人才引进落户:高技能人才 要求: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 条件: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条件: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四、上海人才引进落户: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条件: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五、上海人才引进落户: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要求: 1.航运专门人才 (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2)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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