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报户口须知 注意事项:本模板只针对一般情况,对情形特别复杂的,请直接到户籍地派出所现场咨询办理。工作人员每次审核完您的申请后,都会向您推送消息,请及时关注并按照指示继续操作下去,系统将会自动终结并清除该申请记录。 办理须知: 1、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2、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3、夫妻一方户口为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应当随非学生集体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4、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5、普通高等院校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为学生集体户口、现役军人或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学生集体户口居民的,所生子女可以在征得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后,随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6、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籍登记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7、情况复杂的,请申请人到户籍地派出所现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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