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房动迁案件同住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户口在公房里面、以前没有参与过福利分房、在公租房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现在法院对于同住人要求越来越严格,而公租房的居住情况变成同住人重要的考量因素。 不同于户籍问题有派出所户籍处的迁移记录,公租房大多是时间久远有几代人居住过,而且公租房居住由于面积小会有多次的迁进迁出。有很多朋友一直在问我:如果是未成年时在公房里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到底是不是同住人? 在户口在内且没有参与过任何福利分房或公房动迁的前提下,分情况讨论:1.如果未成年时在公房里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在成年之后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的属于同住人;2.如果未成年时在公房里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成年之后没有居住,但是自己名下无房一直在外面租房居住的,可以认定是同住人的特殊情况属于同住人;3.如果未成年时在公房里面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成年之后没有居住,自己名下有房,居住并不困难的不是同住人;4.如果是按知青政策或知青子女回沪,即使没有居住进公房里面,但在没有明示放弃动迁利益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是同住人。 虽然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肯定不止我列举以上四种,但是以上四种已可供大多数案件参考。如果有疑问的,可以私信。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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