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均320元/月。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本市城镇非农户籍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 二、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2560元。 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述标准的本市农业户籍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后,符合条件的经核准,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 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有就业愿望但因客观原因难以就业或暂未就业的协保人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申领生活困难补助,符合条件的经核准后,按下列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 (一)患大病重病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男年满5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女年满45周岁至法定退休日的协保人员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80元。 (三)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45周岁的协保人员,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最高标准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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