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退休后(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要求回沪落户,且在沪居住满3年,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落户:1、退休人员的子女均在本市居住的,准予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2、退休人员要求回沪投靠配偶的,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3、退休人员在本市无子女,但其在沪的父母身边无子女和孙辈照顾的,准予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4、退休人员在上海和外地均无子女,外地又无亲可投,本市亲属(指兄弟姐妹)愿意接受且有居住条件的,准予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5、退休人员在上海和外地均有子女,原则上应投靠外地子女。但退休人员本人或子女在高原、边远、少数民族地区或从事流动性职业的,以及退休人员本人身患严重疾病需回沪治疗的,准予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一方先退休,准予先回沪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二)夫妻双方均系原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予回沪落户,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1、申请落户地为市区以外及浦东新区沿江街道以外的地区;2、已在沪购买新建住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解困标准);3、在本市有祖传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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