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外地农村户口获得上海城市标准赔偿 【案情介绍】 2011年2月1日,李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口,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受伤。经浦东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李某对本次事故无责任,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的伤情治疗终结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某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保险人 李某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3,179.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80元、营养费4,800元、残疾赔偿金76,41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2,500元、交通费421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800元、律师费8,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徐某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被告徐某支付原告的1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扣除非医保范围,具体费用由法院审核,原告系农业户口,残疾赔偿金按农村标准赔偿。 【争议焦点】 原告为外地农村户口,能否按照上海城市标准赔偿? 【审判结果】 原告李某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后,律师查明,李某的户籍系安徽省某县农村户口,李某自2009年8月起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某号居住,该房屋已被列入拆迁范围,该地区户籍均为城市居民户口。最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法庭提供了临时居住证、镇政府证明等证据,法院认为李某可以参照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元;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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