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来沪人员,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附2:《关于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人社就〔2013〕304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相关就业信息的核定管理工作。上海留学落户上海落户上海户口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就业信息进行核定,并做好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二、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与用人单位订立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申请当月该劳动合同未终止或解除;
2.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
三、来沪就业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手续时,签注当月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予以签注。
四、《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来沪就业人员办理签注手续时,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网办理网上预签注。
五、来沪就业人员申办《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对本人就业、社会保险状态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受理机构所在区就业促进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请复核。
六、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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