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投靠落户细则如下: 1、一般投靠。外省市人员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支内、知青本人或子女投靠,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少数民族、华侨投靠,外省市少数民族人员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申请投靠配偶户口;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投靠本市残疾配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申请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丧偶,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申请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左边法律右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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