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这个也是很多动迁案子当中最复杂的环节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 1.原则上要求在册户籍且居住时长满1年且他处无房,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第一居住时长,按照现有的裁判口径,居住时长是需要末次户籍回迁后的居住来认定,户口迁回来之前的居住事实在所不问, 2.他处无房,这里的他处无房就不包括商品房、廉租房、经适房,这里的他处无房专门指的是福利性的分房待遇,包括了单位、街道的福利分房、按公房出售政策买下的售后公房、公房动迁安置、单位部分出资自行购买的商品房(出资必须大于一半)、私房动迁安置中考虑了人口因素。这些都指的是本市内的房屋,外地一百套房子分房都没有关系的。还是那句话,原则仅供参考! 3、例外情况,比如说没有本处户口但有五年以上居住事实的外来媳、外来女婿,比如说知青及知青子女回沪后没有居住事实的情况,比如说因为读书、入伍户籍迁离人员、比如说因为家庭矛盾、居住困难在外租房的情况。 如果这样说来,我不住我就说居住困难好了,反正公房面积都小的,或多或少都有矛盾的。 你想得太简单,事实上,法官都是火眼晶晶的,居住困难要求的是你在外租房,你名下好几套商品房你说你居住困难?家庭矛盾必须要有明确的证据,比如说居委、街道调解委员会的记录、报警记录等证明你们矛盾尖锐到无法住在同一屋檐下的程度。 举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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