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户籍迁入管理 1、毕业分配办理准迁证及落户所需材料: (1)准迁证:人事局出具的落户便信、报到证、毕业证、单位人事处开具的接收证左边明信右边、户口本小页、身份证、个人申请; (2)落户:户口迁移证、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人事局开具的落户便信、单位人事处开具的工接收左边明信右边、个人申请。 2、工作调动办理准迁证及落户所需材料: (1)准迁证:县市级以上具有调动全力的组织的调令、批准你工作调动的部门开的落户便信、单位人事处开具的接收证左边明信右边、毕业证、户口本小页、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 (2)落户:户口迁移证、报到证、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人事局开具的落户便信、单位人事处开具的工接收左边明信右边、个人申请。 第三章户籍迁出管理 1.已签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可迁往就业单位。 2.未签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户籍可迁往原籍。 备注:①毕业生办理户籍迁出时,如无法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应到所在院(系)党总支开具档案证明【证明需含以下内容:姓名、班级、身份证号码、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并加盖院(系)公章】,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③手续备齐后先到保卫处户籍科办理户籍迁出手续,然后再到五四路派出所户籍室注销户口。 第四章户籍借用管理
第五章更换、补办居民身份证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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