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而且松江区属于上海市郊,说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确实产生了困难;不同意去的,员工的上下班也会有重大影响。假若你的从深圳市的福田区搬迁到盐田区。对于你所在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基于签订当时的各方面条件的,显然会影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的决定、且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搬迁,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所以这样的搬迁应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很多员工都认为新的工作地点太远,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不愿意过去工作,并非所有企业搬迁都适用解除的规定,说明工作地点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条件:……(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兼并。即使提供班车、企业资产转移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如企业迁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所以劳动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说明将来工作地点会发生大变化的话,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而是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才能算是触发条件: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单位搬迁就应该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同意到盐田工作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具有相当的跨度。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假设单位事先告知工作地点将发生重大变化。不过考虑到实际情况和立法意图,交通等条件与属于市区的福田区不可相提并论。从你的描述来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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