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2018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由2300元调整为2420元,上调120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20元调整为21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全职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需要说明的是,本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体劳动者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由用人单位另行缴纳。加班费、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岗位津贴、伙食补贴、通勤交通补贴、住房补贴不属于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单独支付。 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兼职的工人,即在同一雇主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劳动者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考虑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劳动力成本等因素,从而使低收入工人的利益最大化。获得获得感,充分考虑企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的承受能力,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利益。 此外,本市其他民生保障待遇标准方案也将于3月底发布,敬请期待。相关政策文件正式发布后,将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左边公众号右边同步公布。市民可来电咨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出于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果作者信息标注有误,请尽快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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