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受理部门 办理条件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 福建省公安厅2017年12月4日 第九十八条省内实行网上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受理,迁出地公安机关审核迁出后,凭《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单》《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办结,公安机关不再开具《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九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公民提交《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立户除外)、《居民身份证》,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落户。第一百零四条省内居民户口投靠迁移,提交下列材料,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三)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夫妻投靠、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此项限制)。第一百一十条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予以受理。 2、审查、决定: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办结。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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