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上海当兵落户 ★内容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征兵工作的若干意见》 ★办理条件 本市入伍,经部队批准当年度退出现役并符合进上海接收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并材料齐全的。 非本市入伍的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接收: 1)服役期间,其父母户籍迁入本市的;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两年的,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籍在本市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市安置部门批准的。 ★办理材料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材料 本市入伍退役士兵持区县民政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户口报入处的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接收安置材料 1.退役士兵档案原件一份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结婚证原件及结婚证一份 4.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凭证 5.房屋产权人,承租人及户主、成年同主任等一致同意申请人落户的证明 ★办理流程 外地入伍退役士兵进沪安置接收流程 申请人向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民政部门初审,上海市民政局书面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到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接受通知书》及申报户口证左边明信右边,申请人领取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不符合条件的,不批准进沪,材料退回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初审的区(县)民政部门,告知申请人及其原部队不予批准的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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