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3年,且具有申请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满1年; (三)申请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含7平方米); (四)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元(含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元(含元)、人均财产低于元(含元); (五)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因出售或赠与住房而造成住房困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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