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收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1、收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2、可被收养的有:(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3、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成立后,公安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如有其他需要,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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