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后,妻子不肯迁移户口,男方可以向当地派出所申请让其迁走,如果妻子还是不迁走,派出所可以单独将其立户,并在户籍底簿中注明即可。 步骤: 1、带上户口簿,去当地派出所户籍处,工作人员会给填一张,然后把户口从这个地方的户籍档案里注销。 2、带着户口迁移证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户籍处落户,比如,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将户口迁回工作单位。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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