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零二条等有关规定,因原户口登记人员未在告知期限内,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公安机关已经按规定将原户口登记人员户口迁移至原户口登记地址所在地社区(村)家庭户。现向原户口登记人员发布《户口迁移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 南通市公安局 2022年3月9日 附件:《户口迁移通知书》(共24份42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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