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到当地派出所咨询。 以福建为例,《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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