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劳动(聘用)合同;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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