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女方的新生儿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先申报户口后; 2、在符合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的户口迁入条件,并且当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才能在当事人的配偶迁移户口的同时随迁。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少数民族、华侨人员(在本市户口登记满7年)婚姻登记满7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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