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北京、上海户籍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在京、沪就业落户手续的两年期限,其起始时间的计算办法,应该调整为:从留学生拿到毕业文凭后实际入境的日期算起,或者从留学生在入境后实际拿到毕业文凭的日期算起,使学生充分享有2年的留学生就业落户优惠期。 由于留学服务中心实际办理落户手续需耗费较长时间,建议将规定改为“只要在两年期限内得到用人单位的正式录用通知,提出落户申请即有效”,或者“只要以留学服务中心收到落户申请材料之日计算未超过两年有效期的,提出的落户申请即有效”。 考虑到留学服务中心在认定留学生身份时,对留学生在海外时间有明确要求(通常要求学生在海外累计时间不低于360天)。对于因疫情原因不能满足在海外的时间要求的留学生,主管部门应酌情降低留学生在海外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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