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沪人员落户"社区公共户"申请表》①租赁房屋的,由房管部门出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花木社区办理点:梅花路289号,电话:-8237)②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③居住在亲友家中的,由居、村烂或凯委会出具寄宿证明 说明 2、实际居住地(花木街道)的有关凭证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①如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应提供申请人户4、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②如申请人及随迁人员已注销户籍的团悔须提供户籍注销证明①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结婚证》②申请人有离婚史的,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①饥唤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或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材料中应注明子女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并附该规定的复印件)②出生国内的随迁子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需提供其母在医院产前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材料或亲子鉴定;出生国外的随归子女,提供国外出生证明、推荐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如不能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应当提供国外学位(历)证书及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 5、申请人配偶随迁的,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6、申请人子女随迁,须提供生育状况证明材料 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8、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定居落户的批复 9、在本市就业的有关凭证 在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如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就业的,需提供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及实际用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备注:①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在受理时核对无误后退还申请人;如确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加盖证明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②如果相关证明材料是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给用人单位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复印;③为方便申请人,对部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库可以查询的情况,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政府职能部门信息数据与申请人反映情况不一致的,公安机关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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