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人社外发(2010)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制定了《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审批程序,根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5]34号)以及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二)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三)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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