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干货收藏!留学回国人员办理上海户口的条件及材料(内附表格版)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二)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三)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四)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学历情况 其它条款 本科 ?国外世界前500名高校学士毕业且累计学习需满1年及以上 ?中外合作办学需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学历 6个月社保及税单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 本科+硕士 ?国内“211”高校本科毕业+国外硕士 ?国内非“211”高校本科+国外世界前500名高校硕士 ?国外本科+硕士 6个月社保及税单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 博士 国外博士直接落户 6个月社保及税单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 国内硕士及以上 海外进修及访问学者1年以上 6个月社保及税单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工资 其它 本科生:国外非500强本科生国外学习满1年 12个月社保及税单高于上年度平均工资1.5倍 本硕生:国内非211本科+国外非500强硕士 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一)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单位报告。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 (四)《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 (五)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验资证明。 (二)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备注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单位介绍信 原件 1份 纸质 2 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公函 原件 1份 纸质 须加盖单位公章 4 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许可经营的,另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许可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另须提供批准证书);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须加盖上级法人公章)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须加盖单位公章;证件剩余有效期6个月以上 5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 附一张2寸证件照 6 申请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复印件 1份 纸质 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 1 企业验资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2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零税单无效) 原件 1份 纸质 3 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原件 1份 纸质 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交的材料 (一)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三)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四)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在沪落户地址证明。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七)子女出生证明(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八)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九)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十)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交的材料 1 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2 国(境)外毕业证书、成绩单;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复印件 1份 纸质 3 出国(境)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出国(境)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在国(境)外有工作经历的,提供工作单位劳动合同、税单或机构负责人签字的工作证明(须附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复印件 1份 纸质 出国前为农业户口的须在原籍办理“农转非”后申请;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5 在沪落户地址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落户地址为个人购买的产权房的,提供房产证;落户地址为配偶或直系亲属家庭地址的,提供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居民户口簿和产权人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落户地址为集体户口的,提供相应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或户籍证明以及单位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6 婚姻状况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书;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持国外结(离)婚证明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7 子女出生证明及合法生育的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在国外出生的,另须提供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8 在沪档案接收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如档案已在沪,提供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保管证明 9 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 原件 1份 纸质 社保缴费基数和期限由社保系统提供;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暂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须提供正式录用或编制内聘用相关证明);回国后未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须附劳动用工手册或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10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家属随迁条件 (一)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二)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三)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家属随迁需提交的材料 (一)《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二)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出生证明(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三)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四)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五)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家属随迁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配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原件 1份 纸质 附一张2寸证件照,子女免表 2 配偶和子女户口簿、身份证、在沪落户地址证明、配偶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子女出生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配偶为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子女在国外出生的,提供国外出生证明和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件、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需随迁的,提供学籍证明 3 配偶在本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须加盖单位公章);原来在外省市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原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证明 复印件 1份 纸质 4 放弃随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及书面放弃随迁承诺书 原件 1份 纸质 5 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梅园路77号上海人才大厦 ·上海国际金融人才服务中心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 ·上海国际航运人才服务中心 杨树浦路248号907室 ·上海高新技术人才服务中心 宜山路900号A座202室 ·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 浦东张杨路1996号 张江路39号 惠南镇西门大街58号 浦东南路379号18楼E座 ·徐汇区人才服务中心 沪闵路9118号 ·长宁区人才服务中心 安西路37号 ·普陀区人才服务中心 普陀区真北路2100号 ·闸北区人才服务中心 共和新路912号六楼 ·虹口区人才服务中心 曲阳路191号五楼 ·杨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淞沪路605号C--D ·黄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淮海东路6号 淮海中路755号新华联大厦东楼11楼A室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西康路379号5楼 ·金山区人才服务中心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555号东二楼 ·闵行区人才服务中心 莘谭路168号 ·嘉定区人才服务中心 嘉定区福宁弄88号 安亭镇曹安公路5656号 ·宝山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友谊支路6号 ·奉贤区人才服务中心 奉贤区南桥镇人民南路150号4楼 ·松江区人才服务中心 松江区荣乐东路2378号2楼 ·青浦区人才服务中心 青浦区青舟路220号 ·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 崇明县城桥镇新城翠竹路1501号 -8113 ·崇明县人才服务中心长兴工作站 长兴江南大道1333号A201室 哪些留学生不能办理上海落户? 以下8类留学生不能落户上海: 1.在国外获得专科学历的; 2.在国外留学时间不足一年的; 3.留学回国后先在别的省市就业,而不是直接来上海工作的; 4.海归来上海没有找到新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工期限不足一年; 5.留学回国人员子女超过16周岁的; 6.留学回国人员的父母户口不能随迁上海; 7.留学人员回国后结婚的配偶,不属于随迁范围,不能落户上海; 8.留学回国人员想把户口落在亲戚家的,不是直系亲属的,不能办理落户。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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