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人员回国落户一般情况下有三种选择性。主要包括: 第一、如果在落户城市有自己的房产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的定义以公安机关的要求为准,一般只包含配偶和父母),可将户口落在对应的地点; 第二、如果就职单位有集体户口或者在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有集体户口,必须落在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 第三、如果以上两类条件皆不具备以上条件,可以将户口暂时落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上,但现阶段只能短期存放三个月,待三个月后留学人员还是仍需将档案与户口转到相应的人才中心,需要自主办理,只是起到了一种缓冲的作用。 对于无法本人办理有关手续的人,小编特意嘱咐:凡事在京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由在京聘用单位负责递交申请材料。但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必须亲自来领取落户介绍信。对于在京外就业落户的留学回国人员只要将需要的材料准备齐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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