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也是可以的。原则上,双方在结婚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应该更改为“已婚”。但是,该案例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栏是空白,应该属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信息与其现况不一致。同时,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信息与其现况不一致的,不影响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当事人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写清不一致的原因。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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