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各区(县)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可结合本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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