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删除了现行左边法律右边中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规定。 草案规定,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是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支持引导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让土地承包权益。(北青报记者孟亚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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