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申请人户籍地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办理地点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收申请办理时间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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