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购买首套和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消费,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购房经济压力,今年11月,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优化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额度 其中,原政策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政策调整为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原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并已转移到我市缴存的,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对首套房的认定也作了相应调整。缴存职工家庭无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户,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对购房者同样利好的还包括购买首套房贷款限额的提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由现行80万元/户提高到90万元/户。 支持高校毕业生购房:首付比例2成 高校毕业生于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在甬购房时,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从原规定的12个月缩短为3个月; 在符合贷款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贷款额度可上浮20%,但每户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 购买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首套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从现行30%调整为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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